家裡房屋拆遷,秦大爺(化姓)不作他想,把兒子一家三口的姓名全落在拆遷補償協議上,可安置房還沒到手,兒子和兒媳就離婚了,本是肥水不給外人,這下媳婦不是秦家人了,秦大爺把兒媳告上法院,想要撤銷送給兒媳的拆遷房屋份額,不過他的訴請未獲法院支持。
  通訊員 陸妍
  揚子晚報記者 邢媛媛
  2005年年初,秦大爺給兒子購置了一套婚房,同年2月,兒子和馬鈺(化名)結婚,過了兩年,兩人便誕下寶寶,老人也跟去照顧小孩,一套60多平方米的婚房一下子變得擁擠起來,秦大爺合計著自己另外還有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他把這套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婚房賣了,一家5口搬進80平方米的老宅里住了兩年。
  不料老宅面臨拆遷。考慮到兒子一家三口將來的居住問題,秦大爺決定將自己的部分拆遷權利贈送給他們,秦大爺、兒子、兒媳和小孫子人人有份。根據協議,秦大爺今年下半年就將拿到拆遷房,眼瞅著就快要拿房了,兒子和兒媳的婚姻卻出了問題,兩人最終以離婚收場。
  之前,兒媳是自家人,所以才讓她在補償協議上落名,離婚後,馬鈺就不是他們秦家人了,按道理房子就不該給她了呀。秦大爺照著這個邏輯,向法院起訴,要求撤回之前對馬鈺的房產贈與。秦大爺起訴時還有一個理由:安置房還沒拿到,也沒有產權證,贈與是可以反悔的。
  聽秦大爺這麼說,馬鈺很委屈,她辯稱,此前與前夫所居住的婚房,雖然登記在秦大爺名下,但婚後自己也一直在幫忙還貸。後來這套婚房出售,售得42萬元全落入秦大爺一人腰包。在馬鈺看來,拆遷協議上有她的名字,根本不是秦大爺贈送,而是她此前還貸部分的交換。
  法院審理認為,秦大爺將馬鈺的名字加入在被安置人口當中,應當視為贈與了對方相關拆遷權利,馬鈺抗辯並非贈與而是由於協助歸還貸款秦大爺才給予相應對價的主張,由於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法院不予認可。因此,法院認為,馬鈺和秦大爺間的贈與合同成立。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結合本案,秦大爺等四人與六合區土地儲備中心簽訂相關協議後,雖然涉案安置房產尚未交付,但馬鈺已享有對該房屋的債權,因此秦大爺不得以安置房屋未交付為由撤銷贈與,另外,贈與雙方也沒有《合同法》規定的撤銷贈與合同的情形。故法院駁回了秦大爺的訴訟請求。  (原標題:老宅拆遷補償添上兒媳名字 小兩口離婚,老漢欲“銷”名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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