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記者閆欣雨)今後,慈善組織在開展慈善活動時將須照捐贈人意願使用善款,並必須主動公開善款用途。
  近日,《北京市促進慈善事業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發佈,《規定》對慈善事業的善款用途、信息公開及募捐流程、法律責任等多個方面做出要求。該《規定》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慈善機構不公開信息最高罰萬元
  《規定》要求,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時,要按捐贈人的意願使用捐贈財產,簽訂捐贈協議的,應按照協議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同時,慈善組織還應加強對財產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保證財產合法有效地使用,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出法律、法規規定比例。
  如果慈善組織未徵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民政部門應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經征求捐贈人意見,由民政部門決定將捐贈財產轉交給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其他慈善組織管理使用;慈善組織拒不轉交的,民政部門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為保證慈善組織的透明性,《規定》要求,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六大類信息。這六大類信息都應在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此外,慈善行業自律組織可以建立統一的慈善信息平臺,為慈善組織公開慈善信息提供服務,方便公眾查詢。
  按照《規定》,慈善組織未按照本規定公開慈善信息的,由民政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主管人員可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政府可通過購買服務支持慈善組織
  此外,《規定》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還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慈善組織提供社會服務。政府購買服務的,應優先考慮信用記錄良好的慈善組織,並將購買服務的項目目錄等信息公開發佈。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慈善捐贈及慈善組織依法開展慈善活動,依據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稅務行政部門應當公開流程,及時辦理。
  【6類慈善信息須公開】
  組織名稱、活動宗旨等組織基本信息;捐贈財產的來源等捐贈信息;募捐方案、聯合募捐協議等募捐活動信息;捐贈財產用途等捐贈財產使用信息;年度工作報告、審計報告等專項工作報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信息。  (原標題:善款如何用捐贈人來定)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h43mhvggz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